中职协关于职业经理人的若干认知
(2017年8月23日修订稿)
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相继提出了“要制定职业经理人员的素质标准”“建设一支职业经理人队伍”“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研究制定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体系”,建立“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市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一系列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有必要对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事业等基本概念形成共识。
孔子在《论语·子路》篇中提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说的是,认知不正确,道理就讲不清楚;道理讲不清,做事就不能取得成功。中职协在多年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对于什么是职业经理人,什么是职业经理人制度,什么是职业经理人事业,形成了以下的认知。
一、关于理解职业经理人含义的基础知识
在理解职业经理人含义之前,对与其相关的内容先进行一些辨别分析。
(一)关于法人的分类
依据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的有关规定,法人分类如下: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以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国家出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其中:
(1)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过去,全民所有制企业均由国家通过政府实施经营管理,称为“国营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家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财产,企业改称“国有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控股股东与《公司法》规定的控股股东是一致的。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作了界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达到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中又提到“国有资本全资公司”的概念。这是一种代表国务院行使出资人职能的不同部门或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的合资公司;或者是代表国务院行使出资人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与代表地方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的合资公司;或者是代表地方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的不同部门或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的合资公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虽然,也是企业的两种组织形式,但是,按照国家《民法总则》的规定它们都属于特别法人。因此,一般在谈企业组织形式时,不包括这两种经济组织。
(三)关于企业员工的人才队伍结构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把我国人才队伍分为六类:
1.党政人才队伍;
2.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3.专业技术人才;
4.高技能人才队伍;
5.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6.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员工的人才队伍结构可以分为四类:党政人才(即国家出资企业中享有行政级别的负责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高技能人才。企业经理人才是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这一类的。
(四)关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层级划分
中职协认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可以划分为四个层级:
1.企业初级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中级经营管理人才,一般是指企业的项目经理、客户经理、工程经理等人员;
3.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一般是指企业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
4.公司层级的经营管理人才,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层级的负责人。
企业经理人属于公司层级的经营管理人才。
这种层级的划分符合2015年新修订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要求,也与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的观点相吻合。
(五)关于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指自然人,这是社会习惯的说法。一般来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以授权或指定一个或多个企业法人代表,分担负责某个方面的工作职务。
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企业负责人各不相同:
1.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多数都是业主,有少数企业是业主委托聘用的经理人。
2.合伙企业负责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人授权其负责整个企业的某些经营管理职务,他们可以被视作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3.公司制企业负责人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同时,《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利益,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日常运营的重大事项,是公司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5.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
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六)关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的企业负责人
1.1999年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规定,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具体分为四类:
(1)企业董事
(2)企业经理
该《职业分类大典》确认的企业经理是指“在企业中,经董事会聘任或经职代会选举或经上级任命的企业负责人”。
(3)企业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
(4)其他企业负责人
2.2015年修订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规定,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具体分为三类:
(1)企业董事
(2)企业经理
该《职业分类大典》确认的企业经理是指“在企业中,经董事会或出资人聘任,或经职代会选举,或经上级任命的企业负责人”。
(3)国有企业中国共产党组织负责人
这说明,企业负责人从职业分类的观点看是不断变化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现在看来是需要不断丰富完善的。
(七)关于“企业经理”的三层含义
“企业经理”一词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所负责的社会工作任务的称谓,即职务;二是指所承担的社会工作岗位头衔的称谓,即职位;三是指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的称谓,即职业。这三层含义在不同场合,一般是分别使用的。企业经理职务是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经理职位是企业负责人之中的一种称谓;企业经理职业是国家设置的一种职业类别,1999年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企业经理”职业的代码为1-05-01-02;2015年修订后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企业经理”职业的代码为1-06-01-02。
把以上这三层含义结合起来,同时再根据对企业经理人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就产生了职业经理人的含义。
(八)关于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的区别
201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提出:“以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以战略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这个文件明确了战略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是两个不同的社会人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任务,这表明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企业家源于法语entreprende一词,按字面翻译,其涵义是所谓“中介人”。一般认为,企业家是具备以下特点的人:创立并运作企业,具有创新性和对商业机会的把握、组织和创造的能力;拥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权益;承担企业债权、债务,享受企业利润,承担企业风险;雇佣别人劳动。
企业家这个“中介人”实际上是把资本与企业联系起来的“中介人”。因而,企业家或者是企业的直接出资人(即业主或股东,现在统称为企业出资人)并兼企业负责人;或者是在运作资金使企业获得资本方面起过重要作用,最终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企业家在我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定的社会职业。现在,企业家只有同时兼任企业负责人,如在企业中兼任企业董事或企业经理职位,并且担任相应的职务的薪酬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才能找到自己的职业归属。从这一分析看,企业家中靠兼任企业董事、企业经理等职务的薪酬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比例可能极低。因此,“企业家”与“企业经理”职业的人,或者是与“职业经理人”,都是有很大区别的。
(九)关于经理人和职业经理人的缘起及启示
1.经理人的缘起
(1)国外经理人的缘起
以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为标志,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诞生了。在这之后,国际上就产生了公司经理人。
(2)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经理人的缘起
1979年7月1日,国家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这是最早一部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从此开始有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称谓。而我国的《公司法》是1994年才实施的,至于把国营商贸企业负责人称经理,实际是一种具有行政色彩的企业负责人的称谓,因而,我们不把他们归为“企业经理”的范畴。
2.职业经理人的缘起
(1)国外职业经理人的缘起
1841年10月15日,美国马萨诸塞州发生两列火车迎头相撞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舆论认为业主兼经理这种模式下,由于业主不懂企业管理,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可以选聘不是业主的人担任“企业经理”,州议会介入了此事,并作出决议。从此开始,业主不再必须兼作“企业经理”职务,可以独立设置“企业经理”职位,由非业主人员担任。一种新的企业经理人力资源的治理制度诞生了。
(2)我国职业经理人的缘起
据已知资料,1760年,浙江金华的兰溪市,浙商祝氏家族开办了一个“祝裕隆”布店,聘请很多雇员,从事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管理工作,但主持布店经营管理工作的职位,始终由一位祝姓业主担任。1790年,布店的8位业主研究确定,找一个非业主的人,来主持布店的经营管理工作,最后确定聘请一名徽商承担这一工作,称为布店的“经手”,即现在我们说的“经理”。从此,企业的出资人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的人,职能和职位实现了分离,确立了企业中“东家”与“管家”的不同社会身份。但是,这种做法仅是一种社会实践,并未形成一种人力资源的治理制度。
3.职业经理人缘起的启示
(1)业主不再兼任企业经理人,推动了企业人力资源的社会化分工。从此,以担任企业经理职务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从业人员,才有可能形成一种社会职业。
(2)业主不再兼任企业经理人,业主最初更关注聘请的经理人懂行不懂行,看重的是经理人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突显了人才专业化的作用。
(3)业主不再兼任企业经理人,从此,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工作。起初,企业往往从内部雇员中选聘经理人,后来逐步发展到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企业经理人,经理人才的配置才能实现市场化。
(4)业主不再兼任企业经理人,而要从非业主人群中选择经理人,业主逐渐更加关注人选的职业经历和业绩,重视其职务尽责、职位坚守、职业忠诚的表现,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经理人才的职业化。
二、关于职业经理人的含义
(一)社会对职业经理人的认知
社会上对职业经理人的认知,当前是不统一的,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观点有:
1.认为社会职业是“企业经理”的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2.认为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又担任“企业经理”职位的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3.认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获得过工商管理专业(或类似专业)学历、学位以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又担任企业经理职位的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4.认为从人才市场上聘用的企业经理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5.认为担任企业经理职位时间比较长、工作胜任、业绩突出,并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企业经理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6.认为被政府部门或社会机构授予“职业经理人”荣誉称号的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7.认为国外公司中的“CEO(首席执行官)”,或者是国内公司中称“CEO(首席执行官)”的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等等。
以上对职业经理人含义的认知,有的是过时的观点,有的不够准确,有的不够全面。
(二)中职协对职业经理人的认知
1.职业经理人的含义
通俗的讲,职业经理人就是真正实现了职业化的企业经理人。职业化内涵包括工作的职业化、资质的职业化和身份的职业化。按照这一认知,职业经理人是指长期从事“企业经理”社会职业,具有社会公认的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资质,获得全国人才市场统一认可的职业身份的企业经理人。这就是说,职业经理人应同时具有三大要素:一是从事的是“企业经理”社会职业;二是具有社会公认的“职业资质”;三是获得全国人才市场认可的“职业身份”。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被称为职业经理人。
2. 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特征
(1)多年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有相关工作的职业经历;
(2)胜任所从事过的企业不同岗位的工作,有一定的职业业绩;
(3)目前在企业中担任企业经理职务,具有与其担任的职务相应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与技能、职业知识及技术;
(4)坚持以担任企业经理职务工作为长期的职业选择;
(5)不断推进职业身份的转化,自愿参加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与认证,并在全国性职业经理人行业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接受其职业经理人资质持续管理与不断提高的服务,成为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一名成员。
3.职业经理人的职业属性
(1)企业的顶层雇员,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独资企业的业主及合伙制企业的执行合伙人直接选聘、辞退和管理;
(2)主持或者协助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企业法人层面的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除“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的董事、监事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而,不属于职业经理人范畴。
(3)以担任企业经理职务的薪酬、补贴和奖金等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企业经理人;
(4)在一个区域内、一个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的企业负责人;
(5)能由人才市场独立配置,具有一定市场口碑,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企业高端人力资源。
(三)对社会上关于职业经理人一些认知的分析
1.关于认为社会职业是“企业经理”的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社会职业只是从业者一种社会工作类别的划分。如果从事“企业经理”社会工作,并且其收入是从业人员的主要生活来源,在履历表“职业”一栏中就可以填“企业经理”。这样的人只能算职业的“企业经理”,他们是否能长期坚守这一职业并不清楚。只有长期坚守这一职业,才仅符合职业经理人三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其余两个条件是否符合还是未知数。因而,职业是“企业经理”的人不完全是职业经理人。
2.关于认为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又担任“企业经理”职务的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这种观点是对职业经理人的已经过时的早期的认知。1994年我国正式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1年提出对“职业经理人员”实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3年后政府主管部门就停发了“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底国务院彻底废止了“企业经理”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认证。但是,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这就说明职业经理人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
3.关于把“职业”视为“学历、学位和技术职称”
从业者的学历、学位和技术职称只是其专业化程度的标志,反映的是经理人专业化的水平,还不能完全反映经理人的职业化水平。何况有的人的学历、学位和技术职称与所从事的职业没有直接关联度。这种认知是把职业经理人视同为专业经理人了。
4.关于从人才市场上聘用的“企业经理”,就是“职业经理人”
市场聘用经理人只反映了经理人的选任范围和选任机制,并不能反映经理人职业化、专业化的水平。因而,市场聘用的经理人还不完全是我们说的职业经理人。
5.关于认为担任企业经理职务时间比较长、工作胜任、业绩突出,并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企业经理”,就是“职业经理人”
这种认知是对担任“企业经理”职位、承担“企业经理”职务工作表现的一种评价,并不涉及到对其社会工作职业属性、职业资质和职业身份的评价。因而,这种人也不一定是我们所说的“职业经理人”。
6.关于被政府部门或社会机构授予“职业经理人”荣誉称号的人,就是“职业经理人”
经理人和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担任的是同一种职位,从事的是同一种职务。不明确区分职位、职务和职业的区别,笼统授予“荣誉称号”,这个荣誉称号的指向是不清晰的,不能表明他就是特指“职业经理人”。
7.关于把“职业经理人”等同于“CEO(首席执行官)”
“CEO(首席执行官)”是国外,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对公司负责主持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职位称谓,强调其职责主要是执行功能。我国《公司法》没有采用这种职位称谓,而是称公司经理。我国《职业分类大典》也没有采用这种职业称谓。从工作的职责看,我国公司的经理或总经理类似于国外的“CEO(首席执行官)”,但是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看,国外《公司法》对“CEO(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经理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在我国“CEO(首席执行官)”只是社会上的一种泊来式的称谓,并不表明从业者的职业身份。
(四)哪些人可能成为职业经理人
1.哪些企业负责人可能成为职业经理人
(1)个人独资企业中,受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承担企业经理职务的企业负责人;
(2)合伙企业中,受执行合伙人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中,承担企业经理部分职务的企业负责人;
(3)公司制企业中,承担企业经理职务的公司顶层高管人员。中职协认为:公司高管人员中,只有《公司法》规范的需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确定其报酬事项的人员,才是公司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即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4)国有(独资)企业中不设董事会,经理人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聘任、或经批准产生的。因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人不属于职业经理人的范畴。
2.哪些企业经理人可能成为职业经理人
企业经理人按市场配置机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才市场不能独立配置的经理人,我们称为非独立经理人;另一类是人才市场能独立配置的经理人,我们称为独立经理人。非独立经理人包括:一是股东或业主兼经理的人;二是公司董事、监事兼经理的人;三是企业以外的机构委派到企业的经理人;四是其他有出资人或业主背景担任经理的人。独立经理人包括:一是把担任经理职位仅仅作为一种工作选择的企业经理人。这部分人可以称为工作经理人;二是把担任经理职务作为一种社会职业选择,具备职业经理人职业资质,具有职业经理人职业身份的企业经理人。这部分人才可以称为职业经理人。
企业经理人可以分为两类:
三、关于职业经理人队伍
(一)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含义
职业经理人的含义上面已经介绍了。职业经理人员是指职业经理人的集合体。职业经理人才是指具有职业经理人资质或潜质的人才。职业经理人才的集合体简称职业经理人队伍,它不仅包括职业经理人员,还包括具有职业经理人潜质,将来可能成为职业经理人的从业人群。职业经理人队伍分为:职业经理人才入评人员、职业经理人才求职人员和职业经理人才从职人员。
(二)职业经理人队伍的构成
1.职业经理人才入评人员
是指承诺把担任“企业经理”作为长期职业选择,自愿向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职协,申请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与认证,符合入评人员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接受中职协对其职业资质实施持续管理与服务的人员。
2.职业经理人才求职人员
是指职业经理人才入评人员中,已经通过中职协组织的全国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与认证,继续谋求担任企业经理职位的人员。
3.职业经理人才从职人员
是指职业经理人才求职人员中,已经获得了企业经理职务的人员,或者是已经担任企业经理职务,又通过了中职协组织的全国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与认证的人员。他们又是谋求担任更高层次企业经理职务的求职人员。
(三)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1.职业经理人才的识别--职业经理人才的资质评价
2.职业经理人才的确认--职业经理人才的资质认证
3.职业经理人才的培养--职业经理人才的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
4.职业经理人才的求职服务--职业经理人才的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
5.职业经理人才的管理--职业经理人才的资质动态评定与持续提高管理服务
6.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理论研究
7.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宣传与推广
8.职业经理人社会团体的建设
(四)职业经理人队伍社会管理的特点
1.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社会管理,是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发展职业经理人事业为宗旨的业务管理;
2.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社会管理,是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定名为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的、国家级行业协会实施的行业管理;
3.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社会管理,是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范和指导下,由具有行业管理职能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全国性社团进行的社会化的管理;
4.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社会管理,是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社团章程业务范围内实施的社团管理;
5.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社会管理,是自愿接受中职协管理、不受中职协会员范围限制的社会服务性管理。
6.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社会管理,是动态的、持续的管理。职业经理人职业资质的评价与认证是动态的、持续进行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是不断更新、有进有出的。
(五)职业经理人队伍社会管理的内容
职业经理人队伍社会管理是针对不同管理对象的,其管理的内容主要有:职业资质评价的管理、职业资质认证的管理、职业资质动态评定与持续提高的管理、职业资质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的管理、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管理,以及对参与以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设定、选择办法、委托授权和运行监督的管理。
(六)职业经理人队伍社会管理的分工设想
中职协愿意与有志于推进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地方职协进行合作,委托地方职协或者授权中职协的派出机构,承担区域性或者部分职能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政策依据和含义
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文件。
(一)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政策依据
1.关于制定职业经理人员素质标准
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经贸培训〔2001〕748号)提出:“逐步建立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制定职业经理人员的素质标准”。这是在国家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职业经理人员”这个称谓,同时,提出“要制定职业经理人员的素质标准”的任务。
2.关于建设职业经理人队伍
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提出:“建设一支职业经理人队伍。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加紧研究制定资质认证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这表明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建立,一开始就是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联系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建设,是与 “制定资质认证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紧密联系的。
3.关于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
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提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这个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标准,要求“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
4.关于建立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
200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6〕11号)提出:“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研究制定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体系”。这个文件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任务和“研究制定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体系”的要求。表明中国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
201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再次提出:“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
5.关于建立职业经理人才市场
201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5号)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体系,加快建立职业董事、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市场,积极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这个文件第一次提出“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市场”,表明职业经理人才的流动,是需要依靠职业经理人高端人才市场实施的。职业经理人才市场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
6.关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这个文件第一次提出了我国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任务。
(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含义
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在企业经理人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覆盖范围广泛的,面向各种所有制经济企业,促进企业经理实现职业化的,企业经理人力资源的综合治理制度,是企业经理人职业化过程中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这项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制度:一是国家层面的治理制度(比如职业分类制度、职业资格资质设定制度、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身份转变制度、在国有经济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中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二是社会层面的治理制度(比如社会化的职业资质评价与认证制度、职业经理人才市场求职社会服务制度、职业资质社会教育与社会锻炼制度、职业经理人队伍管理制度等);三是企业层面的治理制度(比如企业出资人及公司董事会选任和解聘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职业经理人的违规与失约行为的处置制度等)。职业经理人制度体现了对企业经理人在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基础上进而实现职业化的综合要求。
(三)职业经理人制度与经理人制度
1.经理人制度的缘起
经理人制度是伴随着公司制的兴起而产生的。随着公司制的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健全。公司中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机构(公司经理层)分工和权限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司运行中,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是“所有者权益”增殖值,关注的是资本的营运;公司管理层的利益是公司资产的增值,关注的是资产的经营,资本营运和资产经营分工越来越清晰。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经理人,在公司中的地位越来越显著,以企业经理为核心的公司执行层作用越来越突出,股东对经理人的监督和约束越来越重要。随着社会化分工和人才市场的发展,企业人才的市场化配置和选择越来越普及,企业雇员薪酬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越来越完善。这些一系列与企业经理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相联系的人力资源的社会治理制度,我们称为企业经理人制度。
2.职业经理人制度与经理人制度的区别
职业经理人制度与经理人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职业经理人制度强调的是企业经理社会职业和职业身份的特点;经理人制度强调的是企业经理工作职位和职务的特点。1993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本世纪初才提出职业经理人的概念,职业经理人制度应该是《公司法》明确规范的内容之外新建的制度。当前,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多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2008年,我国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2015年,才提出在国有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也应该是《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范的内容之外新建的制度。
3.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
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分三个层次的,因而,国家层面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应该由国家职能部门制定;社会层面职业经理人制度,应该由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职业经理人行业协会主导制定;企业层面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应该由企业来制定。
一个创新制度的形成过程,一般应该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由地方到全国。社会层面的制度有的是全行业集中统一的,有的是分区域或分层次统一的。中职协应该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承担起主导制定社会层面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任务。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定型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借鉴国外的经验,同时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中职协认为应该先在民营经济企业中形成这一制度。但是,当前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恰恰没有明确提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任务,由于缺少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支撑,形成民营经济发展的人才制约瓶颈。
国际上当前也不存在统一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国外有的国家建立了职业经理人制度,但并不适合中国国情。直接引入国外这一制度,不符合中央提出的“制定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体系”的要求。
(四)社会层面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构成
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在经理人制度基础上新构建的制度,它是一个制度体系。中职协基于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论断,认为社会层面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制度:
1.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制度;
2.全国统一管理的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社会认证制度;
3.服务于择人求职需求的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制度;
4.运用市场机制的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社会服务制度;
5.社会行业自律的职业经理人才资质动态评定与持续提高管理服务制度;
6.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的集中统一的职业经理人才诚信信息服务制度。
(五)社会层面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内容
1.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制度
(1)职业资格与职业资质的区别
①职业资格与职业资质的含义不同
职业资格是国家对从业人员从事获取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工作的行政许可,是政府规定的从事某种社会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关于职业资质,政府主管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资质一是指人的素质;二是泛指从事某种社会工作应该具备的条件。中职协认为,职业资质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社会公认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职业资质评价不是政府的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社会或业内的共识。
②职业资格评价与职业资质评价的主体不同
职业资格评价是国家评价,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的评价。
职业资质评价是社会评价,是由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主持的评价。
③职业资格与职业资质确认的法律效力不同
职业资格评价具有法律约束力,依靠行政行为可以强制执行;职业资质评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强制执行。
④职业资格与职业资质确认的选择性不同
职业资格的评价,对政府确认须设定资格的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评价是强制性的;职业资质的评价对从业人员是选择性的。
⑤职业资格与职业资质确认的时效性不同
职业资格是一次性认定,长期有效;职业资质是持续认定,动态有效。
(2)社会评价与社会统一评价的区别
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是分别由不同的社会评价机构进行的评价,属于第三方评价。每个评价机构采用的评价规范和标准可能都不相同,它们的评价结果属于社会评价结果,但是评价结果不是全国通用的。社会统一评价需要采用国家级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评价规范和标准,并在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因而评价结果是全国通用的。职业经理人才是全国人才市场可以统一配置的生产要素,又是职业经理人队伍统一管理的人力资源,必须采取全国统一的评价与认证的规范和标准。
(3)职业资质评价系统
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体系,由三个子系统组成:职业经理人才自我评价系统、人才市场评价系统、企业出资人评价系统。
自我评价系统,是申请参加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者主要对本人的职业经历、职业业绩进行自我评价,以及提供本人对职业适配度特点信息的子系统。自我评价的信息是人才市场评价的基础信息。
人才市场评价系统,是具有评价工作资质的社会评价机构,对被评价者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及技能、职业知识及技术以及对求职者和聘用企业的职业适配度进行评价的子系统。人才市场评价信息,为出资人评价系统的评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社会评价机构的资质由中职协评估并授予。
企业出资人评价系统,是拟聘用职业经理人才的企业出资人或出资人的代表,从任职角度对聘用人选任职资格进行的最终评价的子系统。同时,这个系统要向人才市场评价系统提供用人方有关职业适配度要求的信息。
(4)在资质评价工作中,中职协与地方职协的关系
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贯彻,要靠社会方方面面来共同推进,特别要发挥有志于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地方职协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哪些由中职协统一规范,哪些可由地方职协机动掌握,或者在中职协形成统一规范的过程中,地方职协先行进行试点探索,以完善丰富中职协的统一规范。这就需要形成对职业经理人事业认知的一些共识。
在资质评价工作中,中职协需要统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
①职业经理人含义。这种含义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最终对职业经理人含义的认知,在全国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志愿者,应该是统一的。
②职业经理人资质含义。这种含义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最终对职业经理人资质含义的认知,在全国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志愿者中,应该是统一的。
③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工作的规范。这种工作规范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最终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工作的规范,在全国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志愿者中,应该是统一的。
④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的标准。这种标准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最终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标准,在全国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志愿者中,应该是统一的。
⑤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机构的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这种管理办法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最终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机构的工作资质管理办法,在全国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志愿者中,应该是统一的。
(5)职业资质评价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职业资质评价制度是在职业资质评价工作中形成的,是职业资质评价工作社会层面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其主要有:《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工作指引(2017年版)》、《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工作规范》、《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工作试点方案》和《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工作社会管理办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评价的对象、评价的系统、评价维度与要素、评价的项目与内容、评价的标准、评价的方法、评价的流程、评价结果的呈现、评价结果的查询,以及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
2.全国统一管理的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社会认证制度
(1)职业资质认证工作的含义和内容
职业资质认证反映对职业资质评价结果的社会共识,是对资质评价各个项目评价内容结果的记录和昭示。
职业资质认证的内容与职业资质评价的内容是契合的,也就是说,经中职协确认的资质评价内容的信息,在资质认证的信息中都能查到。职业资质认证不是单纯对资质的认定,而是对资质评价结果的认可。资质评价是动态的、及时的、可调整的,因而资质认证也是动态的、及时的、可调整的。
职业资质认证采用计算机管理、网上公示的办法,这可以称作电子版的资质认证证书。这有利于更多的人方便查询了解相关信息,也有利于及时更新被评价人的信息,还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上的造假作伪行为。这种电子版的证书更适合动态的、及时的、可调整的职业资质管理,也有利于社会监督。
(2)在职业资质认证工作中,中职协与地方职协的关系
职业资质认证实行中职协统一管理,全国的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认证的信息统一由中职协管理的人才信息库发布。在中职协的人才信息库未建立之前,中职协拟选择一些地区进行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与认证的试点。中职协可以考虑与有志于推进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地方职协合作,建设试点地区的人才信息库,承担中职协授权的区域性职业经理人才资质的认证工作。各试点地区的人才信息库,最终都要纳入中职协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人才库。
(3)职业资质认证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职业资质认证制度是在职业资质认证工作中形成的,是职业资质认证工作社会层面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其主要有:《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认证工作指引》、《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认证工作规范》、《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认证工作试点方案》和《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认证工作社会管理办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职业资质认证的主体、认证的对象、认证的内容、认证结果的呈现、认证结果的查询,以及认证工作的管理规范。
3.服务于择人求职需求的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制度
(1)职业经理人才的社会培养工作的含义与内容
职业经理人才的社会培养工作包括社会职业教育与社会职业锻炼两个部分,是把教育与锻炼融为一体的创新型的职业素质培养。社会职业教育属于职业教育范畴;社会职业锻炼属于社会实践范畴。社会职业教育不是单纯为获取学历文凭的职业教育,也不是单纯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教育,又不是一般的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获取培训证书的职业教育,而是一种以提高职业经理人职业资质为宗旨的,社会化的、市场化的新型的现代职业素质教育。社会职业锻炼同样是以提高职业经理人职业资质为宗旨的,以岗位实习、代职锻炼、轮岗锻炼、职位或职业转换锻炼为主要形式的新型的社会实践培养方式。
(2)职业教育、职业锻炼的主要内容与对象
职业资质评价的内容范围,就是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的内容范围。社会职业教育与社会职业锻炼,主要是针对职业资质评价的短板与弱项内容进行的。
职业经理人队伍分三个层次,因而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的对象也要分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内容是不同的。
对职业经理人才入评人员,主要是依据“自我评价系统”的内容与“市场评价系统”一般要求的差距,实施针对性的教育与锻炼。
对职业经理人才求职人员,主要是依据“市场评价系统”评价内容的短板与弱项,以及“市场评价系统”评价内容与“出资人评价系统”有关内容不够匹配的部分,实施针对性的教育与锻炼。对企业有择人意向的求职人员,还要进行出资人特殊要求内容的教育与锻炼。
对职业经理人才从职人员,主要是依据“市场评价系统”与“出资人评价系统”有关评价内容不匹配的部分,以及职业适配度适应评价的弱项与短板部分,实施完善和强化教育与锻炼。还可以对本人求职意向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部分,进行特殊的教育与锻炼。
(3)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的特点
①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是从人才的需求侧角度考虑的,总体上是贯彻“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按照人才的社会需求,决定人才的社会供给的思路设计的,是从帮助职业经理人才实现择业求职、企业实现择人求才的愿望,最终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考虑的。
②职业经理人社会培养,是按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需要具备特定的职业资质制定的。因而,《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工作指引》要与《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工作指引》密切衔接,有助于提高教育与培训对象的职业资质,重点增强其择业求职能力,而不是重点提高其就业能力。
③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的内容,是根据不同企业选择经理人的不同要求制定的。因而,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要与《企业出资人评价系统》评价结果相衔接,有助于提高被评价人对企业择人求才的适应能力。
④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方式,是体现因人施教特点的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它是依据职业经理人职业资质评价的结果,针对被评价人资质的短板与弱项进行的教育与锻炼,因而,进行职业资质评价是开展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的前提。
⑤职业经理人才的社会培养是持续进行的。一般的职业教育,获取学历证书的教育是在学校内的教育;获取培训证书的教育是在培训机构内的教育;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教育,是在有权授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能部门管辖或授权的机构内的教育,他们都是一次性完成的阶段性教育。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资质的社会培养,是中职协对其资质实施持续管理期间不断实施的培养,是其职场生涯永续不断的教育与锻炼。
⑥职业经理人才的社会培养注重的是全面提高职业素质,重点突出的是职业资历转换、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提高的教育与锻炼,与一般的职业教育侧重的是知识教育,突出的是知识、专业技术以及技能方面的培养不同。
(4)在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工作中,中职协与地方职协的关系
中职协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才的社会培养工作,并对其进行社会管理。为了突出资质认证公正性,中职协不直接实施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活动。
有志于推进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地方职协,可以在协会章程允许开展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的业务范围内,单独或者与其他专业的机构开展这项工作;因为地方职协不承担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的职能,教育与锻炼的结果必须要得到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后,才能得到中职协的认证。也可以参加或者协助中职协组织这方面的地方试点工作。
(5)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制度,是在职业经理人职业资质的教育与锻炼工作中逐步形成的,是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工作社会层面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其主要有:《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工作指引》、《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工作规范》《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试点工作方案》和《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培养工作社会管理办法》。其涉及的内容主要是:职业经理人才职业教育与职业锻炼的含义、目的、内容、方式、层级划分、手段与方法、成果评价、教材编写等。
4.职业经理人才的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制度
(1)职业经理人才的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工作的含义和内容
职业经理人才既是一种“企业经理”社会职业的坚守人群,又是一种履行“企业经理”职务的专业人群,更是一种追求“企业经理”职位不断更新的人群。职业经理人才的择业求职,只有与企业的择人求才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职业经理人才职场生涯的不断进步。因而,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工作十分重要。
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是指将职业经理人择业求职供给侧的信息,与企业择人求才的需求侧的信息相互交流,实施匹配与撮合,促成职业经理人才和企业实现人才双向优化选择,并使提供这种服务的主体能够获利,多方共赢的社会服务。信息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信息的双向录入、信息的筛选与甄别、信息的匹配与撮合、信息的采用、信息的变更、信息的管理等。
(2)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的特点
①求职服务的对象是职业经理人队伍的成员;求才服务的对象是“企业出资人评价系统”参评的企业;获得服务收入的对象是中职协以及与中职协合作的单位;
②求职服务对象的信息和求才服务对象的信息都来自“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体系”,并且这些信息都是不断更新的;
③“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体系”随时对信息进行筛选和甄别,保障信息的及时性;
④信息服务平台可以对双向信息进行匹配撮合服务;
⑤信息服务总体是有偿的,按照信息的类别、信息的保密程度和获取信息难易及成本,分类别、分层次、分项目、分内容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有的信息免费公开提供,有的信息分门别类收取费用;
⑥全国的信息服务平台由中职协进行管理,区域性的信息服务平台由中职协与其他设立人共同管理,履行职业资质评价兼有职业中介服务的企业的信息平台,在中职协的监督下由企业管理;
⑦全国的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求职、求才的信息服务,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可以承接国家购买服务。
(3)在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中,中职协与地方职协的关系
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是建立在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与职业资质认证基础上的服务。全国性的信息服务平台是由中职协负责管理的。有志于推进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地方职协,可以作为区域性信息服务平台的设立人之一,参与到这一服务中来。
(4)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制度,是在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社会层面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其主要有:《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工作指引》、《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工作规范》、《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工作试点方案》、《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工作社会管理办法》和《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择人求才供需对接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5.职业经理人才资质动态评定与持续提高管理服务制度
由于工作进度的相互衔接问题,先期的一些工作尚未展开。从上述几项制度的内容来看,职业经理人才资质动态评定与持续提高管理服务制度内容,主要有《职业经理人才资质动态评定与持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指引》、《职业经理人才资质动态评定与持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职业经理人才资质动态评定与持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试点方案》等。
6.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的集中统一的职业经理人才诚信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中组部、统战部、国务院国资委、工信部、全国工商联2011年制定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5号)文件提出“加快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的任务。这个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系统关系十分密切,因为职业经理人的诚实守信是其职业资质评价的重要内容,而且这种诚信信息是经过评价与认可的信息,又是动态更新的信息。谈职业经理人诚信,而不是企业经理人的诚信,首先要确定谁是职业经理人,然后才能评价他是否诚信。如果没有职业经理人队伍的清晰界定,没有对职业经理人才诚信的评价,就建立不起来全国集中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为了充分利用国家确定“加快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的契机,中职协要主动挑头谋划这一事情,把“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体系”与“职业经理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串接起来,实现这一任务。建立这个“系统”需要统一以下几点认知:
(1)职业经理人才诚实守信信息的搜集
职业经理人才诚实守信信息的搜集,主要是来源于对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的评价,主要是对职业素养中职业道德中的诚实守信的评价。同时,兼顾职业道德中“坚守职业、敬业履职、遵纪守法、社会担当和竞业避止”等五项内容的评价。
(2)职业经理人才诚实守信信息的加工
需要把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评价中涉及诚实守信的内容,分别提取出来进行综合加工。职业资质评价体系是由三个子评价系统组成的。这三个评价系统,都涉及到对被评价人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评价,只不过评价的角度、评价的要素、评价的项目、评价的内容和评价的标准各不相同。要把这三个系统对诚实守信评价的信息综合起来,专门再设立一个诚实守信的评价体系。
(3)职业经理人才诚实守信信息的披露
职业经理人才诚实守信信息的披露既要遵循国家的统一规定,又要制定中职协的管理办法,要严格防止因向社会泄漏个人隐私引发的事件出现。
(4)职业经理人才诚实守信信息的管理
职业经理人才诚实守信信息的管理,要由专门设立诚实守信的评价体系来管理。
(六)职业经理人综合信息服务网络系统
前面谈到的六项制度的各种信息,需要整合到一个统一的网络系统上来,这就是一个大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这个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都还有很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有两点认知,需要强调一下:
一是这个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一定是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服务平台,要充分利用系统集成、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做技术支撑。
二是这个计算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费用相当高,但又是中职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技术载体,是中职协服务收入主要来源的技术保障,中职协需要缜密研究,慎重决策。
五、什么是职业经理人事业
新世纪以来,党中央 国务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文件,提出了“建设一支职业经理人队伍”、“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建立职业董事、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市场”的任务,同时提出了“制定职业经理人员的素质标准”、“以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以战略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要求。
中职协通过对党中央 国务院有关人才队伍建设文件精神的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对社会上已经开展的有关职业经理人资格(资质)评价活动情况的深入调查和认真总结,对纳入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职业经理人发展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的全面分析和系统概括,逐步形成了对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的以下认知:
(一)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含义
职业经理人事业,是指在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指引下,以促进企业经理人实现职业化为主要宗旨的一种创新的企业经理人才综合治理制度建设;是一种有目标、有理论,成系统、成规模,持续开展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公益性社会活动。
(二)职业经理人事业的性质
职业经理人事业的性质是着眼于推动企业经理人实现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逐步形成职业经理人这个新的社会职业身份从业人群的社会公共事业。
(三)职业经理人事业的目的
职业经理人事业的目的是通过创新一项人力资源社会治理制度,培育和提升职业经理人队伍的职业资质,从整体上提高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职业经理人事业的目标
职业经理人事业的目标是创立一个新的社会职业身份,形成职业资质稳定并持续提高的社会从业人群,培养造就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中国职业经理人阶层,培育中国职业经理人文化,营造职业经理人发挥作用的社会生态环境。
(五)职业经理人事业的主要任务
职业经理人事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建立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队伍;推行建造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公共服务市场体系。
(六)职业经理人事业发展的特点
职业经理人事业发展的特点是:
1.国家的公益性
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国家公益性,体现在它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的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的社会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基本思路和布局,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人才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中提出来的;是为实现国家的战略发展目标,着眼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客观需要;是加快我国企业发展方式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急需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重要举措。因此,职业经理人事业是国家需要的事业、国家提倡的事业、国家支持的事业。
2.认知的创新性
职业经理人事业认知的创新性是基于三个基本判断和一个基本要求。三个基本判断是:一是国际上,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可供我国直接引入;二是在我国,定型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尚没有建立起来;三是职业经理人的概念,是新世纪才逐步引入我国人才队伍建设中来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不断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评价体系,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促进职业经理人才的市场配置,提高职业经理人队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的新要求。因而,职业经理人事业在我国是个全新的事业,无论是思想理论的认知,还是路径方法的探索,都是需要不断创新的。
3.实践的探索性
职业经理人事业是一项需要实施的社会事业,其社会实践不是沿袭已有的成熟的路径发展,而是要靠探索创新的精神去开拓发展路径。职业经理人事业是个新生的事物,其发展前景预计是光明的,其实践的路径可能是崎岖的。新事物的探索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有遭遇挫折或失败的可能,对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清醒的估计。我们要坚定信心,百折不挠,宽容失败,不断探索。实践探索要系统设计,周密安排,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
4.工作的协同性
职业经理人事业是一个涉及国家、社会和企业三个层面的企业经理人才综合治理制度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的衔接和配合,特别是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和建造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服务市场体系的工作,都涉及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这些关系,会引发很多矛盾。因此,需要增强工作的协同性,加强沟通与配合,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切,切实推进事业的发展。
5.专业的综合性
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是一个创新的事业,是一项覆盖面宽的系统性工作。无论是思想理论,还是探索实践,涉及的专业都是综合性的、多学科的。不能仅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思考问题,还要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以及人力资源治理等多方面研究问题。因此,从事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各级社会团体要多方延揽各种人才,避免思考问题的局限性和人才结构的同质化。
6.事业的选择性
《民法总则》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就说明,职业经理人协会可以为公益目的设立,也可以为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中职协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职业经理人协会,是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志愿者的联合体。各地的职业经理人协会是否为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服务,可以自己做出选择。
(七)职业经理人事业发展的路径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走改革创新之路,勇于探索实践,不断推进企业经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以职业化为统领,以市场化为牵引,以专业化为支撑,以国际化去拓展,逐步创设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公共服务市场体系、创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创建职业经理人队伍。
(八)职业经理人事业发展的方法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汇聚方方面面的力量,积极发挥企业出资人的参与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发挥全国职业经理人行业组织——中职协的引领、协同、管理和服务作用,广泛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和地方职协的积极作用,从局部社会实验探索开始,以实践成效检验和完善实验探索的工作思路,逐步形成系统的总体方案,有步骤地推向全国。
六、职业经理人协会在推进职业经理人事业中的作用
无论是中职协,还是地方各级职业经理人协会,都应该也能够在推进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三个层面的工作中,社会团体所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国家层面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中,协会主要是发挥促进作用,可以建言献策、咨询顾问,争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政府提供各种需要的服务。在社会层面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中,协会应发挥主导作用,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协会章程业务范围,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如果章程的业务范围规定已经不适应协会发展的需要,要及时按照修改章程的程序调整业务范围。地方职协可以参与中职协组织的建立社会化职业资质评价制度的试点,促进本地区社会化职业资质评价机构的建立;参与建造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公共服务体系的试点,逐步建立本地区的职业经理人才库;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的社会培养。在企业层面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中起协助作用,组织开展企业所需要的有偿服务工作。
地方职协在推进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中,要考虑到哪些是需要全国统一规范的工作,哪些是可以建立地方规范的工作。需要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工作,当前中职协还拿不出完整的全国统一的规范,地方职协可以率先施行试点探索,但是试点探索一定要符合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发展的方向和总体的要求,否则地方试点工作将融入不到全国统一规范之中,也难以持续。
七、中职协的性质和特点
(一)中职协的性质
中职协是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和资质认证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是促进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推动职业经理人才流动及就业的社会团体,是为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中职协是具有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双重职能的行业协会。
1.行业:从广义的范畴说是人力资源的服务行业,从狭义的范畴说是企业职业经理人才的服务行业。行业管理是中职协社团登记证书业务范围的第一项业务。
(1)行业管理的内容是:管理中职协组织和开展的服务活动,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资质评价和认证体系、工作规范及标准,完善职业经理人求职服务的市场规则,制定各项服务规范,组织和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监督检查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确认从事服务活动机构的资质和接受服务活动对象的条件,评估活动的质量,逐步使服务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2)行业管理的对象是:自愿接受和参与服务的人员和机构。因而,行业管理的范围不限于会员。
(3)行业管理的任务是:使选择和接受这一服务的职业经理人才通过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以及国际化的进程,成为符合中国企业实际需要的职业经理人。
2.行业服务内容:主要是提供确认职业选择,推动职业资质社会培养,进行职业资质社会评价与认证,实施职业资质动态评定和持续提高,促进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维护职业经理人才和企业出资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增进职业经理人才、出资人各自和相互之间的联谊等各项服务。
(二)中职协的特点
1.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简称中职协)是唯一的以“职业经理人”命名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不同于以“企业家”、“经理人”命名的其他社会团体,凸显了协会“职业经理人”的特色。中职协章程中鲜明地提出,中职协是为推动建立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队伍、促进职业经理人事业发展服务的社会团体。这是中职协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显著区别,也是中职协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而具有的特点。
2.中职协是第一家在国家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的章程中载明“协会是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和资质认证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是促进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推动职业经理人才流动及就业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为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又是唯一一个按照国家标准《职业经理人相关术语(GB/T 26999—2011)》中“考评组织机构”——“具有考试测评资质,承担职业经理人命题、考试测评、阅卷和颁发证书等工作并经批准的职业经理人国家级行业组织”的要求组建的国家级的行业组织。这表明中职协在职业经理人的资质评价和认证方面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
3.中职协是在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栏中,载明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这表明中职协作为“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和资质认证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具有“加强规范化管理”的职能是经全国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和认证活动的管理中,中职协是具有协调需求方(求才方)--企业及出资人,供给方(求职方)--职业经理人,独立第三方(社会服务方)--包括职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服务、社会培养、资质评价、诚信评估、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三者的利益关系;规范职业资质评价、认证、社会培养和择人求职服务行为;对职业资质进行动态持续管理等行业管理职能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这一定位明晰了协会的业务范围,决定了协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也界定了协会会员的主要遴选范围。
4.中职协开展的推动建立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队伍,推行建造中国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公共服务市场体系的工作,是一项执政党需要、国家需要和社会需要的人才建设工程;是政府应该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基本公共服务。这种服务不是市场行为的一般社会服务,也不同于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向社会提供的一般公益服务,而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责应该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制度性的基本公共服务。这种服务,符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创新政府提供人才服务的方式,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要求。承接政府向社会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使中职协的工作更紧密地与党和政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取得政府的支持,又能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层面上实现为最广大的职业经理人才群体服务的目的。
5.中职协是第一家试行无业务主管部门,由民政部直接登记管理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2016年经国家批准第一批实施与国家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符合本届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社团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无业务主管部门、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这种管理方式,使中职协能够更加适应职业经理人才跨所有制、跨行业分布的特点,更有利于协会争取多个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更加符合职业资质评价社会化的要求。
6.中职协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协同。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是一项涉及到党和政府、企业与出资人、职业经理人、各种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综合性企业经理人才社会治理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凝聚社会共识,统筹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才能最终完成这一任务。中职协是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志愿者的联合体,但是推动这一事业,仅靠少数志愿者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中职协的工作,必须充分依托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又要主动协同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和帮助,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积极性。
7.中职协是没有行政编制、政府不管薪酬的群众团体,需要把“干事业”与“谋生计”有机结合起来。“干事业”,就是推动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发展,这是协会认准的方向;“谋生计”,就是协会要谋划合法合规的经营创收活动,保障协会日常工作的运转,保证协会工作人员的正常收入,这是协会凝聚人心、增强活力的基础。职业经理人事业是有前途的事业,不能让干事业的人没有前途,“谋生计”就是让协会干事业的人有奔头、有前途。
八、中职协开展工作的思路与设想
(一)以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求职服务市场体系为牵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求职服务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取得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相关机构与组织的支持,以企业出资人的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的求职服务和资质管理共用的网络平台,率先组织提供有求职需求的,已有各种“职业经理人”资格(资质)认证的和社会认可其专业资质的人员的求职服务,弥补其资格评价的“短板”和弱项,并逐步实现其资质持续管理。
(二)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首先从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民营经济比重大、职业经理人需求旺盛的地区开始推动。以试点先行、以点带面为路径,首先探索建立区域性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制定试点方案,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职业经理人求职的资质评价体系和认证标准。开展地区和行业试点,以实践效果检验完善工作思路和试点方案。
(三)以人才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以求职服务为导向,按照资质评价的内容和标准,组织编写职业资质教育和培训的教材,开展职业资质培养,探索多种职业经理人资质培养模式。
(四)开展职业资质评价,首先从基础做起,从中小企业的企业经理职务的职业资质评价做起,由低层逐步向高层发展。资质评价选择先从工业信息化产业入手,既要照顾到量大面广的传统产业,又要兼顾到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
(五)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当前,重点推行的领域是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改革尚未到位,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尚有很多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通过市场化选择任用职业经理人,有很多困难和阻力,需要克难前行。中职协目前只作研究和探索。
(六)以推进设立新职业、培养新的从业人群、建设新的职业阶层为目标,推动建立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推行建造职业经理人求职服务市场体系,发展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
中职协工作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
方针政策定向,社会需求牵引;改革创新开路,探索实践前行;理论研究引领,系统设计着眼;市场评价为重,求职服务当先;局部试点入手,逐步完善方案;服务管理融合,实际效果检验。
以上,中职协对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的认知,还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基础上不断深化,不断丰富完善。这种认知,随着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发展的进程,也是与时俱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