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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的认识与思考

 

 
2005-8-30 9:59 华东经济管理·卞继红 
 
  美国著名的会计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作了一个简单的解释。他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也就是说法务会计的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应用型学科。该学科的探讨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实践运用面也较窄,但作为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学科将会越来越为社会所必须。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1、正确贯彻新《会计法》,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会计人才——法务会计人才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然而,要正确贯彻新《会计法》,还需要我们在方方面面上作出诸多努力,如培养企业领导人的法制意识,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加强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等。然而,作为贯彻新《会计法》的一个重要工具——法务会计,目前发展还较为缓慢,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之甚少,这对我国正确实施新《会计法》带来了不少障碍。诸多经济案件的审判事例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区分什么是属于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属于违反新《会计法》的行为,什么是属于会计的法律责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牵涉到法律责任时,准确区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就更成为由谁来承担责任的根源。
 
  2、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界定,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而能使法律与会计结合运用的只能是法务会计
 
  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算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的调整,已是为广大会计工作者普遍接受的事实。但是,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单凭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在此情况下,只有让那些具备独立专业资格的人士,从专业与法律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作出专业鉴定,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是法务会计。
 
  3、单纯的会计专业知识,在各方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对经济信息解释存在的局限性促使了法务会计的产生
 
  近几年,世界各国不仅强化了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同时也颁布了成倍于前几年的会计规范,力求使会计语言尽可能地如实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仅能作出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可以通过会计这一信息系统来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然而,不管各国政府如何努力,面对经济过程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使原本应具有控制与反映作用的会计日感乏力。因此,现代会计的发展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仅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而且还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侵占集体财产等特殊问题。现有会计理论和实践则无法满足这一社会需求。
 
  4、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强化要求会计领域加强与法律的沟通
 
  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所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主体的各企业单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法律诉讼将成为每一个企业单位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然而,在牵涉到市场经济的经济活动时几乎所有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审计有关。由于现代会计只注重如何用特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复杂的经济行为,而现代审计又只注重财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并也用相同的专业名词来解释他们的审计工作,这就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这些用复杂会计、审计语言表达的经济行为,从而为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增加了障碍。因此,如何在复杂的会计、审计语言与法律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便成为当务之急。法务会计的应运而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工具。
 
  二、法务会计的内容及原则
 
  1、法务会计的内容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一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有所不同。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
 
  (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
 
  (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
 
  (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
 
  (5)社会公正会计;
 
  (6)物价会计;
 
  (7)基金会计;
 
  (8)司法会计。
 
  这些内容可以有宽窄之分、具体与抽象之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法务会计主要是围绕法律支持和调查会计两方面进行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法律支持与调查会计。
 
  法律支持是对已经存在的和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备会计特性的问题提供帮助。主要用于经济损失的量化。最为典型的法律支持是对违约损失的计算。法律支持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据支持或拒绝索赔过程中提供协助;
 
  (2)对相关性的文件进行检查,对案件形成一个初始的评价和对损失范围进行确认;
 
  (3)在审问过程中提供帮助,包括依据财务证据进行提问;
 
  (4)参与调查、检查证据、协助了解财务事项、系统地表达被问及的事项本身及其以外的问题;
 
  (5)检查对方的损失报告,对对方的优劣势进行分析;
 
  (6)协助争端的解决与谈判;
 
  (7)参与庭审,听取对方专家的证词,通过交叉询问提供帮助。
 
  调查会计通常与犯罪案件的调查有关。最典型的调查会计是对雇员偷窃的调查,其他则包括证券舞弊、保险舞弊、回扣和犯罪过程的调查等等。调查会计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
 
  (1)依据行为可能的过程对真实情形进行复述并提供建议;
 
  (2)对资产的保护与恢复提供协助;
 
  (3)与私人侦探、法律文件鉴定专家、咨询工程师等专家进行合作;
 
  (4)通过民事行为或诉讼方式协助资产的保全。
 
  2、法务会计的原则
 
  法务会计一般也要遵循财务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财产清算除外),同时也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但法务会计应特别强调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所涉及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
 
  (2)合法性、合规性原则。对财务会计已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凡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有深度的文章不多,因而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工作程序、方法、原则亟待研究。当前,我国在法务会计发展过程中还突出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第一,理论教育方面。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尚未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高校目前培养出来的会计学方向的学生,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一般较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较弱,这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匮乏。
 
  第二,法务会计实践方面。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开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
 
  首先,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较少,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
 
  其次,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法务会计应用较多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的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查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法务会计知识,握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不能准确地弄清案件的事实,因而就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譬如,1998年红光实业公司利用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的事实暴露后,多位中小股东不约而同地将其推上被告席,但法院由于无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均一一驳回了他们的诉讼。即使在最近的案件审理中,最后都是以庭外和解或股东撤诉的方式了结诉讼,主要是由于法院实在难以理解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到底对股票的价格有多大影响所致。
 
  第三,法务会计制度建设方面。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增加。就司法机关这一需求主体而言,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诉讼证据的确凿性、公允性要求日益明显,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官鉴于会计知识的缺乏,需要委托司法会计师提供司法会计服务;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而言,社会主义法制越健全,法制观念越深入人心,在职工舞弊、企业纠纷、个人财产纠纷诉讼案件中,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他们也需要司法会计服务来提供诉讼支持。不管是法官还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所能获得服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及其完善程度。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见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四、对加强我国法务会建设的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务会计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好,法务会计的重要性将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笔者认为:要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设,当务之急是必须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市场体系
 
  法务会计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发展的。目前,我国已出现法务会计市场的雏形。如江苏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应检察院要求,对某市一银行负债涉嫌收受贿赂一案进行了司法鉴定,检察院据此提起诉讼。但是,其应用范围狭窄,目前主要局限于经济案件的诉讼调查,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务会计市场,必须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市场体系。
 
  2、着手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
 
  一个完善的法务会计市场体系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撑。笔者认为,应由财政部牵头,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诸如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鉴证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一套法规制度,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会计学会应主动与法律界、社会公众沟通,使我们的会计法规、会计思维、会计观念能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有效遵循,逐步扭转社会对会计师的片面认识。
 
  3、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会计信息是通用商业语言。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问题日渐增多。会计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对于充实和丰富会计理论,对于促进会计学科建设,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会计学界应当与法学界加强联系与沟通,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有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4、加强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需要,我们应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并非一定要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增设专业方向,还可以在开设会计专业、经济法专业或其他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培养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如果没有法学专业,可以采取:一是鼓励学生在大学本科学习会计专业的同时,积极参加法学类专业的自学考试;二是在会计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适当增加有关法学方面的课程或法律与会计结合的课程。这些课程可以是法学理论、经济法、税法、司法会计等。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既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又有独立敬业精神的法务会计人才。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崭新世纪,传统的会计方法、财务管理将又一次面临新的挑战,法律贯穿着我们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法律将为我们的经济生活保驾护航,法务会计也必将有一个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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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硕星。高等教育如何培养大批法务会计人才[J].会计之友,2001,(10)。
 
  [5]管亚梅。西方国家诉讼会计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华东经济管理,2003,(2)。
 
  [6]盖地,张敬风。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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